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 1 )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 3 年内按不低于 50% 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 2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 10% 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3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山西省商务厅
Department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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