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的投资环境和引资政策

  (一)政策优惠。 去年以来,山西省新公布了一系列鼓励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有:对设在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5 年;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10 年;对设在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对设在山西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3 年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土地政策方面,主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 “ 四荒地 ” ,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此外,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优先给予扶持;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

  (二)服务便利。 2006 年 7 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全面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 2006 〕 18 号),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快审批速度,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结效率和质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实行首办负责制、行政首长问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追究制,实施效能监察,全方位推进政府的行政效能建设。目前山西已经对 62 个部门、 1792 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整顿。还将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增强社会的安全感,为所有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的法制保障。同时,全面优化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土地、技术和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促进各种要素在更大范围自由流动和有序竞争。目前,重商、亲商、爱商、富商的观念在山西深入人心,让投资者放心投资、使企业家安心创业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三)办事快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于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从过去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环节和程序,改为一次性进行核准或备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和 5000 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备案。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时限由国家要求的 20 个工作日缩短为 15 个工作日,备案工作时限为 5 个工作日,成为全国核准和备案工作时限最短的省份之一。对于总投资在 3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主动跟踪、主动指导、主动服务。凡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将指派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原规定 15 个工作日,现为 10 个工作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原规定 5 个工作日,现为 3 个工作日。对我省重大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环评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2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土地审批和矿业权设置,按照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优先保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两区开发建设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由国家要求的 20 个工作日,提前到 7 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用地审批,由国家要求的 15 个工作日,提前到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查并上报;对符合规定的矿业权新立登记,由国家要求的 40 个工作日,提前到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目前,专门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 —— 山西省投资促进局正在组建中,随着机构的完善、职能的到位、资源的整合,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